最新政府房策一覽
| 額外印花稅(SSD) | 買家印花稅(BSD) | 雙倍印花稅(DSD) | 按揭成數修訂 | 收緊壓力測試 | 按保計劃修訂 | |
| 住宅買家 | 適用 ( 詳情 ) | 非香港居民或
以公司名義購入適用 ( 詳情 ) |
非首次置業買家
(包括住宅、工商舖及 車位) 適用 ( 詳情 ) |
適用 ( 詳情 ) | 適用 ( 詳情 ) | 600萬以下住宅適用
( 詳情 ) |
| 工商物業買家 | - | - | 非首次置業買家
(包括住宅、工商舖及 車位) 適用 ( 詳情 ) |
適用 ( 詳情 ) | 適用 ( 詳情 ) | - |
按揭計算機 / 置業費用計算機
只適用於香港永久性居民購買住宅物業,在簽署「買賣協議」時並沒有擁有其他香港住宅物業,即首次置業的香港永久居民。
建議的新「從價印花稅」稅率
財政司司長於 2016年11月4日宣佈,政府將修訂《印花稅條例》以調高住宅物業交易的「從價印花稅」稅率至劃一15%。根據政府的建議,任何在 2016年11月5日或以後簽立以買賣或轉讓住宅物業的文書,除獲豁免或另有規定外,均須按新的「從價印花稅」稅率繳付「從價印花稅」,稅率劃一為物業的售價或價值(以較高者為準)的15% 。
主要獲豁免的情況是取得有關物業的人為代表自己行事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而他/她在取得該住宅物業時,在香港沒有擁有任何其他住宅物業;在該等情況下,「從價印花稅」第2標準稅率將繼續適用。現時為轉換唯一住宅物業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買家而設的退還部分稅款的機制亦會保留。請參閱「從價印花稅」- 建議的新「從價印花稅」稅率的常見問題。請注意這些常見問題是根據政府現時的建議擬備,而這建議須經立法落實,並可能在立法過程中有所修訂。
常見問題 : 從價印花稅
http://www.ird.gov.hk/chi/faq/avd.htm
闡明「從價印花稅」的應用及計算方法-第1及第2標準稅率
http://www.ird.gov.hk/chi/faq/avdexample.htm
從價印花稅-建議的新「從價印花稅」稅率
http://www.ird.gov.hk/chi/faq/avdnew.htm
闡明「 從價印花稅」的應用及計算方法例子
http://www.ird.gov.hk/chi/faq/avdnewexample.htm
| 樓價(HK$) | 從價印花稅(舊)(SD) | |
| 超逾 | 不超逾 | |
| $2,000,000 | $100 | |
| $2,000,000 | $2,351,760 | $100+超逾$2,000,000的款額的10% |
| $2,351,760 | $3,000,000 | 1.5% |
| $3,000,000 | $3,290,320 | $45,000+超逾$3,000,000的款額的10% |
| $3,290,320 | $4,000,000 | 2.25% |
| $4,000,000 | $4,428,570 | $90,000+超逾$4,000,000的款額的10% |
| $4,428,570 | $6,000,000 | 3% |
| $6,000,000 | $6,720,000 | $180,000+超逾$6,000,000的款額的10% |
| $6,720,000 | $20,000,000 | 3.75% |
| $20,000,000 | $21,739,120 | $750,000+超逾$20,000,000的款額的10% |
| $21,739,120 | - | 4.25% |
政府在現有的從價印花稅之上,引入一項在物業轉售時適用的「額外印花稅」(SSD),在購入後36個月或以內轉售的任何價值的住宅物業;並向有關交易應繳的「額外印花稅」按不同的物業持有期分為三級逆進稅率:
( i ) 假若有關物業持有6個月或以內,稅率為20%;
( ii ) 假若有關物業持有超過6個月但在12個月或以內,稅率為15%;以及
( iii ) 假若有關物業持有超過12個月但在36個月或以內,稅率為10%;
( i ) 假若有關物業持有6個月或以內,稅率為20%;
( ii ) 假若有關物業持有超過6個月但在12個月或以內,稅率為15%;以及
( iii ) 假若有關物業持有超過12個月但在36個月或以內,稅率為10%;
所有非香港永久性居民的人士(包括本地及海外公司)購買住宅物業均須繳交新增的「買家印花稅」(BSD)。
「買家印花稅」在現有的印花稅及「額外印花稅」之上對所有住宅物業徵收,稅率劃一為15%。「買家印花稅」適用於所有非香港永久性居民的人士(包括本地及海外公司)購買住宅物業。
「買家印花稅」在現有的印花稅及「額外印花稅」之上對所有住宅物業徵收,稅率劃一為15%。「買家印花稅」適用於所有非香港永久性居民的人士(包括本地及海外公司)購買住宅物業。
雙倍印花稅 (DSD)
200萬元或以下的交易,印花稅的稅率將由100元增加至交易額的1.5%;其他交易的稅率全面增加一倍,最高的稅率由交易額的4.25%調整為交易額的8.5%。除了指定豁免之外,新稅率適用於所有個人或公司購買住宅或非住宅物業的交易。
但是,香港永久性居民購買住宅物業,在簽署「買賣協議」時並沒有擁有其他香港住宅物業,可獲豁免繳付新增的稅率,只須按現時的稅率繳付印花稅。
但是,香港永久性居民購買住宅物業,在簽署「買賣協議」時並沒有擁有其他香港住宅物業,可獲豁免繳付新增的稅率,只須按現時的稅率繳付印花稅。
| 代價款額或價值 | 收費 | |
| 超逾 | 不超逾 | |
| - | $2,000,000 | 1.5% |
| $2,000,000 | $2,176,470 | $30,000+超逾$2,000,000的款額的20% |
| $2,176,470 | $3,000,000 | 3% |
| $3,000,000 | $3,290,330 | $90,000+超逾$3,000,000的款額的20% |
| $3,290,330 | $4,000,000 | 4.5% |
| $4,000,000 | $4,428,580 | $180,000+超逾$4,000,000的款額的20% |
| $4,428,580 | $6,000,000 | 6% |
| $6,000,000 | $6,720,000 | $360,000+超逾$6,000,000的款額的20% |
| $6,720,000 | $20,000,000 | 7.5% |
| $20,000,000 | $21,739,130 | $1,500,000+超逾$20,000,000的款額的20% |
| $21,739,130 | - | 8.5% |
建議的新「從價印花稅」稅率
財政司司長於 2016年11月4日宣佈,政府將修訂《印花稅條例》以調高住宅物業交易的「從價印花稅」稅率至劃一15%。根據政府的建議,任何在 2016年11月5日或以後簽立以買賣或轉讓住宅物業的文書,除獲豁免或另有規定外,均須按新的「從價印花稅」稅率繳付「從價印花稅」,稅率劃一為物業的售價或價值(以較高者為準)的15% 。
主要獲豁免的情況是取得有關物業的人為代表自己行事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而他/她在取得該住宅物業時,在香港沒有擁有任何其他住宅物業;在該等情況下,「從價印花稅」第2標準稅率將繼續適用。現時為轉換唯一住宅物業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買家而設的退還部分稅款的機制亦會保留。請參閱「從價印花稅」- 建議的新「從價印花稅」稅率的常見問題。請注意這些常見問題是根據政府現時的建議擬備,而這建議須經立法落實,並可能在立法過程中有所修訂。
常見問題 : 從價印花稅
http://www.ird.gov.hk/chi/faq/avd.htm
闡明「從價印花稅」的應用及計算方法-第1及第2標準稅率
http://www.ird.gov.hk/chi/faq/avdexample.htm
從價印花稅-建議的新「從價印花稅」稅率
http://www.ird.gov.hk/chi/faq/avdnew.htm
闡明「 從價印花稅」的應用及計算方法例子
http://www.ird.gov.hk/chi/faq/avdnewexample.htm
註:
購買新住宅物業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如在購入新置物業的售賣轉易契的日期起計,六個月內簽立買賣協議以出售其在香港原有唯一的住宅物業,便可受惠於為「先買後賣」的換樓人士而設的退回稅款機制,即獲退回反映新舊稅率差額的從價印花稅稅款。
買家須簽立購入新置物業的買賣協議的日期後兩年內提出申請的期限之餘,現容許以有關出售原有住宅物業的售賣轉易契的日期起計的兩個月內提出申請,兩者以較後者為準。
另沒擁有香港其他住宅物業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以一份交易文書購入住宅物業和車位時,若該住宅物業和車位是分開和不同的物業,不論買家購入該車位是否作自用或是否首次購入車位,可豁免一個車位的稅項,而有關車位必須連同住宅物業以一份文書購入,不論該車位是否坐落於同一住宅物業發展之內。
若一份文書涉及多於一個車位,即使連同住宅物業一併購入,當中的所有車位將不獲豁免。
購買新住宅物業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如在購入新置物業的售賣轉易契的日期起計,六個月內簽立買賣協議以出售其在香港原有唯一的住宅物業,便可受惠於為「先買後賣」的換樓人士而設的退回稅款機制,即獲退回反映新舊稅率差額的從價印花稅稅款。
買家須簽立購入新置物業的買賣協議的日期後兩年內提出申請的期限之餘,現容許以有關出售原有住宅物業的售賣轉易契的日期起計的兩個月內提出申請,兩者以較後者為準。
另沒擁有香港其他住宅物業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以一份交易文書購入住宅物業和車位時,若該住宅物業和車位是分開和不同的物業,不論買家購入該車位是否作自用或是否首次購入車位,可豁免一個車位的稅項,而有關車位必須連同住宅物業以一份文書購入,不論該車位是否坐落於同一住宅物業發展之內。
若一份文書涉及多於一個車位,即使連同住宅物業一併購入,當中的所有車位將不獲豁免。
在 2015 年 2 月 27 日開始適用的物業按揭貸款按揭成數及供款與入息比率審慎監管措施
表1A:按揭成數上限 (適用於没有擁有或擔保其他按揭物業的申請人) 1
| 物業價值 | 住宅物業 | 工商物業、獨立車位 | ||||
| 自用 | 非自用或公司持有 | 申請人的主要收入來自香港 | 申請人的主要收入並非來自香港2 | |||
| 申請人的主要收入來自香港 | 申請人的主要收入並非來自香港2 | 申請人的主要收入來自香港 | 申請人的主要收入並非來自香港2 | |||
| (A) 以「供款與入息比率」為基礎的新申請貸款申請貸款 | ||||||
| < 700萬港元 | 70%->60%
(貸款額不得超過 420萬港元) |
60%->50%
(貸款額不得超過 350萬港元) |
50% | 40% | 40% | 30% |
| ≥ 700萬港元
至 < 1,000萬港元 |
60%
(貸款額不得超過 500萬港元) |
50%
(貸款額不得超過 400萬港元 |
||||
| ≥ 1,000萬港元 | 50% | 40% | ||||
| (B) 以「資產水平」為基礎的新申請貸款 | ||||||
| 不論物業價值 | 40% | 30% | ||||
| 備註 1 : | 2015年2月27日推出的新監管措施以紅色標示 |
| 備註 2 : | 若果申請人能夠證明他們與香港有緊密連繫,例如申請人被本地僱主派駐外地工作,並有僱主提供的文件加以證明;或申請人的直系親屬(即配偶、父母及子女)在香港定居,銀行無須調低申請人的按揭成數上限 |
表1B:按揭成數上限 (適用於擁有或擔保其他按揭物業的申請人)1
| 物業價值 | 住宅物業 | 工商物業、獨立車位 | ||||
| 自用 | 非自用或公司持有 | 申請人的主要收入來自香港 | 申請人的主要收入並非來自香港2 | |||
| 申請人的主要收入來自香港 | 申請人的主要收入並非來自香港2 | 申請人的主要收入來自香港 | 申請人的主要收入並非來自香港2 | |||
| (A) 以「供款與入息比率」為基礎的新申請貸款申請貸款 | ||||||
| < 700萬港元 | 70%->60%
(貸款額不得超過 420萬港元) |
50%->40%
(貸款額不得超過 280萬港元) |
50% | 30% | 40% | 20% |
| ≥ 700萬港元
至 < 1,000萬港元 |
60%
(貸款額不得超過 500萬港元) |
40%
(貸款額不得超過 300萬港元) |
||||
| ≥ 1,000萬港元 | 50% | 30% | ||||
| (B) 以「資產水平」為基礎的新申請貸款 | ||||||
| 不論物業價值 | 30% | 20% | ||||
| 備註 1 : | 2015年2月27日推出的新監管措施以紅色標示 |
| 備註 2 : | 若果申請人能夠證明他們與香港有緊密連繫,例如申請人被本地僱主派駐外地工作,並有僱主提供的文件加以證明;或申請人的直系親屬(即配偶、父母及子女)在香港定居,銀行無須調低申請人的按揭成數上限 |
表2:供款與入息比率上限1
| 自用住宅物業及車位2, 3 | 非自用住宅物業、工商物業及車位 | |
| 没有擁有或擔保其他按揭物業的申請人,或換樓4、或轉按及加按的申請人 | ||
| 基本供款與入息比率上限 | 50% | 50%->40% |
| 壓力測試下的供款與入息比率上限 | 60%
假設利率上升3個百分點 |
60%->50%
假設利率上升3個百分點 |
| 擁有或擔保其他按揭物業的申請人5 | ||
| 基本供款與入息比率上限 | 40% | |
| 壓力測試下的供款與入息比率上限 | 50%
假設利率上升3個百分點 |
|
| 備註 1 : | 2015年2月27日推出的新監管措施以紅色標示 |
| 備註 2 : | 「自用」物業是指由業主或其直屬家庭成員(即父母、配偶、子女及兄弟姊妹)佔用的物業,或由空殼公司持有並由這些公司的個人大股東或其直屬家庭成員佔用的物業 |
| 備註 3 : | 由於認可機構審批營運公司的自用物業按揭貸款或以物業作抵押的信貸融資,以支持公司的實質業務或應付日常資金需要,會採取一套適用於企業借款人更全面的信貸批核標準及評估、更嚴謹的信貸監察及更頻密的信貸檢討,所以逆週期措施不適用於營運公司的自用工商物業按揭貸款 |
| 備註 4 : | 這包括申請人申請新按揭貸款作“先買後賣”換樓之用。申請人要在提取新按揭貸款後6個月內償還現有按揭貸款的全部餘額 |
| 備註 5 : | 這包括申請人購買第二套自用物業 |
另在 2017 年 5 月 19 日開始適用的物業按揭貸款按揭成數及「供款與入息比率」上限
表1:按揭成數上限
| 物業價值 | 住宅物業 | 工商物業、獨立車位 | ||||
| 自用 | 非自用或公司持有 | 申請人的主要收入來自香港 | 申請人的主要收入並非來自香港1 | |||
| 申請人的主要收入來自香港 | 申請人的主要收入並非來自香港1 | 申請人的主要收入來自香港 | 申請人的主要收入並非來自香港1 | |||
| 適用於申請人在申請按揭時沒有就其他按揭物業作出借貸或擔保2 | ||||||
| 以「供款與入息比率」為基礎的新申請貸款 | ||||||
| < 1,000萬港元 | 60%
(貸款額不得超過 500萬港元) |
50%
(貸款額不得超過 400萬港元) |
50% | 40% | 40% | 30% |
| ≥ 1,000萬港元 | 50% | 40% | ||||
| 以「資產水平」為基礎的新申請貸款 | ||||||
| 不論物業價值 | 40% | 30% | ||||
| 適用於申請人在申請按揭時有就其他按揭物業作出借貸或擔保 | ||||||
| 以「供款與入息比率」為基礎的新申請貸款 | ||||||
| < 1,000萬港元 | 50%
(貸款額不得超過 400萬港元) |
40%
(貸款額不得超過 300萬港元) |
40% | 30% | 30% | 20% |
| ≥ 1,000萬港元 | 40% | 30% | ||||
| 以「資產水平」為基礎的新申請貸款 | ||||||
| 不論物業價值 | 30% | 20% | ||||
表2:「供款與入息比率」上限
| 住宅物業、工商物業及獨立車位 | ||||
| 自用3, 4 | 非自用或公司持有 | |||
| 申請人的主要收入來自香港 | 申請人的主要收入並非來自香港1 | 申請人的主要收入來自香港 | 申請人的主要收入並非來自香港1 | |
| 適用於申請人在申請按揭時沒有就其他按揭物業作出借貸或擔保2 | ||||
| 基本「供款與入息比率」上限 | 50% | 40% | 40% | 30% |
| 壓力測試下的「供款與入息比率」上限 (假設利率上升 3 個百分點) |
60% | 50% | 50% | 40% |
| 適用於申請人在申請按揭時有就其他按揭物業作出借貸或擔保 | ||||
| 基本「供款與入息比率」上限 | 40% | 30% | 40% | 30% |
| 壓力測試下的「供款與入息比率」上限 (假設利率上升 3 個百分點) |
50% | 40% | 50% | 40% |
| 備註 1 : | 借款人如能證明與香港有緊密連繫則能不受有關措施的規限,例如借款人被本地僱主派駐外地工作,並有僱主提供的文件證明;或借款人的直系親屬(指其父母、 配偶及子女)在香港定居。 |
| 備註 2 : | 適用於已擁有一個按揭物業並為以下情況申請按揭的借款人(i)轉按、或(ii)在賣出現有物業前已買入新物業。在後一種情況下,申請人必須在提取新物業按 揭貸款後 6 個月內償還現有物業的未償還按揭貸款。 |
| 備註 3 : | 「自用」物業是指由業主或其直屬家庭成員(即父母、配偶、子女及兄弟姊妹)佔用的物業,或由空殼公司持有並由這些公司的個人大股東或其直屬家庭成員佔用 的物業。 |
| 備註 4 : | 如果營運公司以自用的工商物業作抵押尋求按揭或其他信貸融資以支持公司的實質業務或應付日常資金需要,認可機構會採取適用於企業借款人的一套更全面的 信貸批核標準及評估、更嚴謹的信貸監察及更頻密的信貸檢討。上述的逆周期措施不適用於這些情況。 |
銀行為按揭貸款申請人進行還款能力壓力測試時,會由現時假設兩個百分點的上升幅度增加至三個百分點。這項措施適用於所有物業按揭貸款,包括住宅及工商物業貸款。
香港按揭證券有限公司對按揭保險計劃(按保計劃)的合資格準於2015年2月27日或以後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按保計劃申請作出修訂。
現時,按保計劃可接受價格600萬港元或以下的住宅物業敘造最高八成按揭貸款。
於2015年2月28日起,對有關按揭保險計劃的合資格準則作出修訂。
在修訂後,最高按揭成數如下:
現時,按保計劃可接受價格600萬港元或以下的住宅物業敘造最高八成按揭貸款。
於2015年2月28日起,對有關按揭保險計劃的合資格準則作出修訂。
在修訂後,最高按揭成數如下:
| 物業價格 | 最高按揭上限 |
| 400萬港元或以下 | 80% 或 90%* |
| 400萬港元或以上至450萬港元或以下 | 80% ~ 90%*
(貸款上限為360萬港元) |
| 450萬港元或以上至600萬港元 | 80%
(貸款上限為480萬港元) |
*只適用於固定受薪的首次置業人士(於申請時並未持有任何物業)及其入息供款比率為45%或以下
另金管局於2017年5月19日就物業按揭貸款業務向銀行發出指引,將涉及多過一個按揭貸款的借款人的按揭貸款的按揭成數上限下調一成。
金管局將有關按揭貸款的成數下調一成後,預料有新造的按揭貸款的成數會下降至五成。按揭證券公司將會繼續對合資格的有關按揭貸款提供按揭保險,保障將由五成開始,最高可至八成。然而,住宅物業價格在400萬港元或以下及符合現時相關要求的置業人士仍可申請敘造最高九成按揭貸款。
按揭證券公司將就對按揭貸款提供由五成起的擔保向參與按揭保險計劃的銀行發出相關的保費表及其他執行細節。
金管局將有關按揭貸款的成數下調一成後,預料有新造的按揭貸款的成數會下降至五成。按揭證券公司將會繼續對合資格的有關按揭貸款提供按揭保險,保障將由五成開始,最高可至八成。然而,住宅物業價格在400萬港元或以下及符合現時相關要求的置業人士仍可申請敘造最高九成按揭貸款。
按揭證券公司將就對按揭貸款提供由五成起的擔保向參與按揭保險計劃的銀行發出相關的保費表及其他執行細節。
| 按揭保險費 | |||||
| 按揭種類 | 保險範圍 根據按揭成數 |
按揭年期 | 一次付清保險費 ( 佔貸款額百分比 ) |
每年支付保險費 | |
| 首年 ( 佔貸款額百分比 ) |
續保 ( 佔貸款額百分比 ) | ||||
| 浮息按揭 | 50%以上至 80%按揭成數 |
10 | 1.20 | 0.60 | 0.29 |
| 15 | 1.68 | 0.88 | 0.29 | ||
| 20 | 2.05 | 1.03 | 0.29 | ||
| 25 | 2.28 | 1.14 | 0.29 | ||
| 30 | 2.45 | 1.27 | 0.29 | ||
| 50%以上至 85%按揭成數 |
10 | 1.88 | 0.85 | 0.55 | |
| 15 | 2.48 | 1.11 | 0.55 | ||
| 20 | 2.90 | 1.22 | 0.55 | ||
| 25 | 3.18 | 1.39 | 0.55 | ||
| 30 | 3.35 | 1.54 | 0.55 | ||
| 50%以上至 90%按揭成數 |
10 | 2.80 | 1.18 | 0.83 | |
| 15 | 3.50 | 1.53 | 0.83 | ||
| 20 | 4.00 | 1.72 | 0.83 | ||
| 25 | 4.38 | 1.91 | 0.83 | ||
| 30 | 4.60 | 2.14 | 0.83 | ||
| 定息按揭* | 50%以上至 80%按揭成數 |
10 | 1.14 | 0.54 | 0.29 |
| 15 | 1.61 | 0.81 | 0.29 | ||
| 20 | 1.98 | 0.96 | 0.29 | ||
| 25 | 2.21 | 1.07 | 0.29 | ||
| 30 | 2.31 | 1.20 | 0.29 | ||
| 50%以上至 85%按揭成數 |
10 | 1.70 | 0.79 | 0.49 | |
| 15 | 2.35 | 1.04 | 0.49 | ||
| 20 | 2.64 | 1.16 | 0.49 | ||
| 25 | 2.84 | 1.32 | 0.49 | ||
| 30 | 3.08 | 1.47 | 0.49 | ||
| 50%以上至 90%按揭成數 |
10 | 2.62 | 1.11 | 0.77 | |
| 15 | 3.28 | 1.45 | 0.77 | ||
| 20 | 3.82 | 1.62 | 0.77 | ||
| 25 | 4.16 | 1.72 | 0.77 | ||
| 30 | 4.38 | 2.95 | 0.77 | ||
* 定息按揭 – 即香港按揭證券有限公司定息按揭計劃之產品
資料更新截至金管局最新按揭措施之修訂日期: 2017年5月19日,只供參考,一概以有關方面最新公佈為準。
資料更新截至金管局最新按揭措施之修訂日期: 2017年5月19日,只供參考,一概以有關方面最新公佈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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